运发改价管发〔2023〕169号
市水务局: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6〕2号)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晋政办发〔2016〕147号)文件精神,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,促进农业节水和可持续发展,根据省水利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印发山西省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》(晋水农水〔2020〕51号)精神,结合“十四五”规划和我市实际,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,现就北赵、尊村、夹马口灌区农业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执行标准(试行)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北赵、尊村、夹马口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
(一)经成本监审,综合考虑灌区现状和用户承受能力,北赵灌区运行维护成本为0.6元/立方米,尊村、夹马口灌区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均为0.53元/立方米。按照国、省有关规定,2025年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定额内水价要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。
(二)经研究,北赵、尊村、夹马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分年度分步骤开展。2023年制定第一阶段试行水平,试行一年后,再联合相关部门以调研或座谈的方式,了解群众接受程度,研究制定下一阶段水价执行标准。
二、第一阶段农业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执行标准
农业水价类型分为三类:粮油作物、养殖业和经济作物。粮油作物包含小麦、玉米、豆类、油料、薯类、棉花等,继续执行农业水价0.25元/立方米,暂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;小高灌继续执行斗口水价0.25元/立方米;由群众自行管理的末级渠系水价,最高加价不得超过0.05元/立方米;养殖业和经济作物均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,定额水量参照《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一部分:农业用水定额》(DB14/T 1049.1-2020),以最高定额水量计算,超出定额用水50%及以下的水量部分,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15%征收;超出定额用水50%以上的水量部分,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30%征收。具体执行标准附后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强化宣传引导。各灌区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政策解读,加强舆论宣传,强化水情教育,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,提高有偿用水和节水自觉性,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性环境。
(二)加强督导检查。灌区要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,建立改革台账,完善各项制度和配套措施。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,对违反价格法规、政策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。
(三)认真贯彻执行。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,试行期一年。试行期结束后,试行情况报市发改委、水务局,出现问题,及时报告。
附件:1.运城市北赵引黄服务中心农业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(试行)
2.运城市尊村、夹马口引黄服务中心农业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(试行)
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23年11月2日
(此文主动公开)
附件1
运城市北赵引黄服务中心农业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
水价表(试行)
计量单位:元/立方米
作物名称 |
粮油作物 |
经济作物 |
养殖业 |
||
畜牧业 |
渔业 |
||||
定额水量 |
- |
210 立方米/亩 |
50 L /(头·d) |
1265立方米/亩 |
|
定额水价 |
0.25 |
0.37 |
0.37 |
0.37 |
|
超定额 累进加价 |
15%(超出定额用水50%及以下) |
0.25 |
0.426 |
0.426 |
0.426 |
30%(超出定额用水50%以上) |
0.25 |
0.481 |
0.481 |
0.481 |
备注:1、由群众自行管理的末级渠系水价,最高加价不得超过0.05元/立方米;2、小高灌继续执行斗口水价0.25元/立方米。
附件2
运城市尊村、夹马口引黄服务中心农业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
加价水价表(试行)
计量单位:元/立方米
作物名称 |
粮油作物 |
经济作物 |
养殖业 |
||
畜牧业 |
渔业 |
||||
定额水量 |
- |
210 立方米/亩 |
50 L /(头·d) |
1265立方米/亩 |
|
定额水价 |
0.25 |
0.35 |
0.35 |
0.35 |
|
超定额 累进加价 |
15%(超出定额用水50%及以下) |
0.25 |
0.403 |
0.403 |
0.403 |
30%(超出定额用水50%以上) |
0.25 |
0.455 |
0.455 |
0.455 |
备注:1、由群众自行管理的末级渠系水价,最高加价不得超过0.05元/立方米;2、小高灌继续执行斗口水价0.25元/立方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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